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9號上訴人 林金葉 住台南市○○區○○里○○000號之7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英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