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 蘇愛絲 被告 劉采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陳報請求被告提出禾琝內衣專門店自99年度迄今之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供原告查閱,其中所稱之「99年度」係指自99年之幾月幾日起?;另所稱之「迄今」,係指至何年何月何日止?【註:請將繕本逕寄給被告】。
被告於收受原告前項繕本後,應於七日內就原告上述請求及是否能提出前項資料供原告查閱,具狀補充陳述意見;如有無法提出之部分,應說明為何無法提出的理由【註:請將繕本逕寄原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念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