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政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2年確定,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431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向本院(即數罪中最後為事實審理諭知判決之法院)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