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99號原告 林彰灴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被告 賴素珍 訴訟代理人 易惠芳 被告 陳榮華
彭王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五項中關於「楊梅區太平段」記載,應更正為「楊梅區大平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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