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