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56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票(票號:TH271467)之利息起算日究從到期日之翌日(即民國95年12月31日)抑或為聲請狀內附表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即民國96年1月1日)起算?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