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世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世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正因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港簡字第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經被告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業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6月,並已移付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0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89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06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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