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1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温元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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