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蔡讚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讚昭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94年6月1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