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即主參加被告 邱源榮 被告即主參加被告 邱源康
邱源貴
邱源舜
邱秀珍
邱惠珍 主參加原告 邱俊彥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