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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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勞訴字第13號原告 秦培議 被告 恳璋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恳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部分126,847元(資遣費除外),應徵裁判費1,33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66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5元【計算式:6,060元-665元=5,39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30元,應再補繳2,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