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45號聲請人 陳趙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侑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侑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本票是否曾向發票人提示?若經提示,其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明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