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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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信上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明信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3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507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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