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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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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