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90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尚緯(原名羅聖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第1872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羅尚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羅尚緯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1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88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3年12月18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④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6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①②④⑤所示之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下稱「應執行刑A」),③⑥所示之各罪刑,則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08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下稱「應執行刑B」),自100年3月9日起執行「應執行刑A」,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5月8日(於本案構成累犯),旋自翌(9)日起接續執行「應執行刑B」,並於104年12月2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迄106年1月13日「應執行刑B」方縮刑暨假釋期滿。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因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緣由,始查知如上各情。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簽請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羅尚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羅尚緯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二次施用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次查,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接續執行、假釋等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因之,其於假釋中再為本件附表所示之各次施用毒品犯行,倘確定後,則上開假釋依法固應予撤銷,第查,接續執行之各罪,在執行上原各具獨立性,此觀諸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之規定甚明,從而雖經合併計算已執行期間始假釋出監,惟其假釋生效日
104年12月2日既已在「應執行刑A」執行指揮書原定執行完畢日期103年5月8日之後,則「應執行刑A」自已執行完畢,不因為謀受刑人利益及辦理假釋之便宜所採接續執行之各罪應合併計算已執行期間之權便措施,遂使執行上原各具獨立性並業已執行完畢之刑再度「復生」,此際應認僅係「應執行刑B」經假釋暨嗣容須撤銷假釋致猶未執畢而已(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準此,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二罪,均為累犯,悉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各項犯行之前,已曾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處分之執行,並曾因此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執行完畢,有如前述,詎尚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更係假釋期中再犯,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惟衡以施用毒品乃僅戕己身體健康之舉,更具病患之性質,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但顯形式上之違法,反社會性程度甚低,是對類此質屬「自傷」之作為施予合宜之懲處藉示行徑之非價兼畀與隔絕毒品之適當期間即可,唯逐一味漸次遞增累堆其刑而以峻罰相加,致應受之刑度遠重於多種侵及他人各類法益之犯行,須否如此、果否必要暨存何裨益,有否失卻責、罰之衡平性,咸容具商榷之餘地,再其事後終知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可等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復以刑法第59條之適用,須「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亦即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犯後是否坦承犯行,犯罪動機如何,經濟能力如何,入監執行家庭無人照顧等等,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判例、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職是,被告既因沾染頗深之毒癮致為本件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有如前述,純係意在順己沈溺難返之劣習,唯圖個人惡欲之滿足,殊不具任何倫理、道德上之可宥性,於客觀上難認有值得一般人同情而堪憫恕之處,自無可援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被告具狀稱「現有正當工作,上有年邁父母待奉養,父親患有心血管疾病,被告對於自己未深思熟慮,輕率再犯,感到悔悟不已,…」,遂謂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要屬無據,應予敘明。
四、末以刑法總則編第11條業經修正,並於被告行為後之105年
7月1日施行。刑法第11條原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經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其旨乃在確立其他法律設有「沒收」之條款者,除仍適刑法總則有關沒收規定以為補充外,亦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餘者即未更迭,復此僅兼具「過橋條款」及指示應如何選法適用之準據法性質,非屬與罪、刑有關且須為新、舊法比較方能定其適用之「法律變更」,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在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11條,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5年2月16日上│以摻入香菸點燃│嗣105年2月17日經臺│羅尚緯施用第一││︵│午11時許,在桃園│吸食之方式,施│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級毒品,累犯,││105│市○○區○○○路│用第一級毒品海│觀護人為之採集尿液,│處有期徒刑捌月││年│「中原高架橋」下│洛因1次。│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度│某網咖廁所內。││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審│││。│││訴││││││字├─┬──────┴───────┴──────────┴───────┤│第││①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受保││906│證│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號│據│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105年3月9日上│以摻入香菸點燃│嗣105年3月10日經臺│羅尚緯施用第一││︵│午11時許,在同上│吸食之方式,施│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級毒品,累犯,││105│網咖廁所內。│用第一級毒品海│觀護人為之採集尿液,│處有期徒刑捌月││年││洛因1次。│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度│││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審│││。│││訴││││││字││││││第├─┬──────┴───────┴──────────┴───────┤│963│證│①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受保││號│據│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