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修正,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5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6至1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2年8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6.12│100年03月初某日│99.04.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462號│16477號│14621號、100年度偵緝│││││字1221、122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上字47號│100年度侵訴字152號│100年度易字37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05│100.12.21│100.12.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上字47號│100年度侵訴字152號│101年度上易字49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05│101.04.12│101.04.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之案件││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執字│││4902號(編號1-8,裁定│4752號(編號1-8,裁定│5562號(編號1-8,裁定│││應執行徒刑10年10月│應執行徒刑10年10月│應執行徒刑10年10月│││)101執更4083│)101執更4083│)101執更4083│└────────┴──────────┴──────────┴──────────┘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5.27│99.09.22│99.12.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14621號、100年度偵緝字1221、122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3791號│100年度易字3791號│100年度易字37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28│100.12.28│100.12.28│├─┼──────┼──────────┼──────────┼──────────┤││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491號│101年度上易字491號│101年度上易字49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18│101.04.18│101.04.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之案件│││動│├────────┼──────────┴──────────┴──────────┤│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字5562號│││(編號1-8,裁定應執行徒刑10年10月)101執更4083發監│└────────┴────────────────────────────────┘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3.13│100.03.13│100.03.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16477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76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70│101年度侵上訴字第70│101年度侵訴字第117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7.10│101.07.10│101.10.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691│101年度台上字第4691│101年度侵訴字第117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9.13│101.09.13│102.01.31││││││(撤回二審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之案件│動│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字10731號(編號1-8,裁定應)│臺中地檢102年執字│││執行徒刑10年10月)101執更4083│3879號(編號9-11,應││││執行徒刑5年10月)102││││執更1942││││發監117.7.23期滿│└────────┴─────────────────────┴──────────┘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0.03.07│100.03.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17760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45│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4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2.21│102.02.2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115│102年度台上字第2115│││判││號│號│││判├──────┼──────────┼──────────┼──────────┤││判決確定日期│102.05.23│102.05.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之案件│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字6310號(編號9-11,應執行││││徒刑5年10月)102執更1942││││發監117.7.23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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