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940號聲請人 蔡慧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信安 、 廖金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請求金額為「玖壹拾貳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陳信安、廖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