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933號聲請人 李博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春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請提出相對人張春發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WG0000000)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