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具保人
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各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甲○○(即被告)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各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