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701號
原告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借款債務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即明,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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