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家慶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家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
102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提起公訴,惟被告業於102年7月11日死亡,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上開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曾家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提起公訴,惟被告業於102年7月11日死亡,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為不受理之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等在卷可按,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因包裝袋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備註│├──┼────┼─────────────────┼─────┤│一│第二級毒│結晶顆粒2包,含袋合計毛重2公克,│台灣檢驗科│││品甲基安│因鑑驗耗損0.0052公克。│技股份有限│││非他命2││公司102年│││包││5月22日│││││UL/2013/40│││││4850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第一級毒│編號1(殘渣袋)、編號2(粉末),│台灣檢驗科│││品海洛因│含袋合計毛重2公克,因鑑驗耗損0.00│技股份有限│││2包│88公克。│公司102年│││││5月22日│││││UL/2013/40│││││4840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三│含第一級│海洛因類呈陽性反應。│台灣檢驗科│││毒品海洛││技股份有限│││因之香菸││公司102年│││2支(原││5月22日│││聲請書記││UL/2013/40│││載為1支││486001濫用│││,業經聲││藥物檢驗報│││請人更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