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2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除補充甲○○所犯施用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95年6月30日確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前科,素行不佳,經論罪科刑後仍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竊盜犯行,殊無可取,惟衡其此次所竊物品價值不高,其甫行竊後即遭查獲,所生危害尚屬非鉅,及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