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793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程序部分㈠第四行關於「及其上314建號」及第七行關於「312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上3140建號」及「3112建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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