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11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曾詩芸
陳梅玉
一、債務人陳梅玉、曾詩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詩芸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陳梅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3筆,金額總計新臺幣62,208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曾詩芸本息繳至民國109年12月1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0,05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梅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115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054元陳梅玉、曾詩芸自民國109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27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30054元陳梅玉、曾詩芸自民國110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054元陳梅玉、曾詩芸自民國110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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