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之記載,顯係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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