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2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