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欣洳
鄭杰 被告可樂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羿君 被告 王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8,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沂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