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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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建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依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一二號民事裁定所提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二一六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61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存新台幣30萬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2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此據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提存卷宗審核屬實。
三、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揭擔保金,立有同意書一件,並有聲請人檢具調解筆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提存書影本、及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各乙件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