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羅宇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玖佰壹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9,487元│104年11月26日起至│8.29%│無│無││1││清償日止││││├─┼─────────┼──────────┼──────┼──────────┼──────────────┤││94,426元│104年11月26日起至│14.29%│無│無││2││清償日止││││├─┼─────────┼──────────┼──────┼──────────┼──────────────┤││68,114元│104年11月26日起至│8.29%│無│無││3││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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