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公務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周信宏 被告 謝宜芬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3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台清法官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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