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08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詹宗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壹萬零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玖仟貳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