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林詩涵 被告 錢有哲 法定代理人 錢瑞鷹
錢許丁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9號詐欺案件,雖同時起訴被告錢有哲、共犯 徐家宏 ,然就被告錢有哲部分所涉之犯罪事實,僅補充理由書、本案判決書中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部分,該等部分之被害人係 李春賢石清雪沈紫萱陳可欣莊玉仙姜維理 ,本件原告林詩涵就被告錢有哲部分,並非被害人,換言之,原告尚非因被告錢有哲本案犯罪而生損害之人。是原告本件起訴就被告錢有哲部分顯非適法,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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