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