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漏未將扣案物送鑑驗是否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