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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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發一崇德慈善事業基金會代表人 邱增雄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林川學 訴訟代理人 嚴晃灝
張家慈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5年3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5年4月20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張升星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