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36號聲請人金北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宗勳┌───────────────────────────────────────────────────┐│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4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金北鑫有限公司 曾洪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50,640元│0000000│95年6月16日│││沛│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