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胡家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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