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812號上訴人 潘淑慈
楊育博 楊育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齊 律師被上訴人 鄧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3日上午10時15分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下稱系爭言辯期日),被上訴未到場。惟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如該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到場當事人所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又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第130條規定甚明。經查被上訴人於110年1月28日入法務部○○○○○○○服刑中(見本院卷第185頁),而系爭言辯期日通知書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囑託被上訴人所在監所長官為之,僅以郵寄雙掛號方式送達被上訴人住所(見本院卷第177頁),依法尚有未合,是上訴人於系爭言辯論期日所為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規定,即不能准許,應予裁定駁回,並延展辯論期日,定於110年3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張婷妮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