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6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3年11月26日以93年度催字以第2066號裁定,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3年12月3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93年11月26日以93年度催字第2066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3年12月3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一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所定6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6月3日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確,同堪認定。
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余幼芳┌──────────────────────────────────────────────────┐│附表:94年度除字第7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北海貿易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54,172元│93年11月2日│NC0000000││││公司 張福在 │行北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