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 洪建榮 即建宬工程行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偉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63,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