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被上訴人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