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795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79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1795號原告 陳暄丰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ZAA424462號裁決(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1日下午4時27分,在國道1號北向27公里(出口匝道)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警以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而於同年2月26日舉發,並於同年3月1日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記違規點數2點。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依職權移請被告重新審查後,被告業已自行撤銷原裁罰主文中關於「記違規點數2點」部分。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當日下交流道時,看見右轉車道才往右靠,被證5照片地上已
有右轉車道虛線指示標線出現,原告依車道標線進入車道。右轉車道線開始時較為狹窄,以致於車頭對準右轉車道中央時,右邊車輪超出車道並壓線路肩,其壓線時間僅約1秒鐘,且車輛二分之一以上均在右轉車道上,是原告依車道線指示進入右轉車道,並非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
⒉當時路肩寬僅1公尺,無法容納系爭車輛行駛,且當時可右轉
卻不右轉而造成交通堵塞,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之立法精神相違。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檢視影片及採證照片以觀,確有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行駛路肩之情。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㈠經本院詳細審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
大隊113年7月9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採證照片及現場示意圖(見本院卷第57至67頁)等證據資料,已可認定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原告雖以前詞主張,惟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標誌設置規則)第189條之1第1項規定,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原告身為合格考照之駕駛人,自應知悉前開規定。又觀諸前開採證照片,原告行駛於主線外側車道,遇前方有穿越虛線時,自應等待右側其他車道寬度可供系爭車輛行駛時,再向右變換車道,而非搶先向右變換車道,以致造成行駛路肩之違規情形,足認原告對於系爭違規行為至少有應注意,得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甚明。是原告前開主張,尚難憑採。
㈡依原處分作成時之裁罰基準表,小型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9款,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4,000元,記違規點數2點,上開裁罰基準表已綜合考量第33條第1項各款之不同行為類型,且就裁罰基準表中有關第33條第1項第9款之裁罰基準內容,除就其是否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為裁量因素外,並區分小型車及大型車,其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並未牴觸母法,亦未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之規定與比例原則,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附此敘明。
㈢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法官邱士賓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苑珍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第19條第3項規定:「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二、標誌設置規則第189條之1第1項規定:「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第2項規定:「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15或30公分,線段1公尺,間距2公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