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東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東簡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宇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城Online」網路遊戲點數肆萬陸仟柒佰肆拾點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可預見尚○曦(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未滿18歲之少年,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1年9月2日在不詳地點,假冒係A女之同學,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A女聯絡,佯稱:需幫忙登入「星城Online」會員帳號購買點數等語,致使A女陷於錯誤,依指示登入如附表1所示之各「星城Online」網路遊戲會員帳號,以AppleID綁定A女父親尚○緯之信用卡消費,購買如附表2所示48筆訂單,共4萬6,740點之「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點遊戲點數價值新臺幣〔下同〕1元,共價值4萬6,740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7,310元應予更正)儲值至如附表1編號1至9所示之星城帳號(附表1編號10之帳號未有點數儲值進入),因而詐得免付消費金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 陽志豪 、 謝淑惠 、 周叡林 、 邱千龍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A女之報案資料、FACETIME對話截圖、A女之父尚○緯出具之聲明書、通聯調閱查詢單、AppleID購買點數資料及如附表1所示之星城帳號會員申請資料等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
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始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案發時為成年人、A女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且於A女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對話中,A女向被告提及:「你不用上課嗎?」、「你上課不會被老師發現喔?」、「你為什麼被叫回家?」、「不用上課喔?」、「我要上課了」、「我上數學」等語(見交查卷第9、11、18、19頁),符合中小學生之情境,被告因而得以預見A女為少年或兒童,而仍為本案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得利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援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加重規定,然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經本院當庭告知上開所犯罪名,可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為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88至89頁),自無庸再依法為變更法條。
㈡被告如附表2所示使A女各次儲值點數之行為,係以同一方式
及緊密時間內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一罪。
㈢又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
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純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以附表1編號10所示「星城Online帳號」暱稱「輸到沒有錢打」部分,因儲值金額過大無法取得尚○緯本人授權,而認此部分係屬詐欺得利未遂,與其他詐欺得利既遂部分屬一行為犯數罪予以想像競合等語,然本案被告施行詐欺行為乃於密接時序中接續,為單一之犯罪決意,且僅涉及同一被害人之同一法益,就整體詐欺過程以觀,此部分僅為被告獲利方法之實現與否,殊無再論以詐欺未遂之餘地,故此部分應有誤會。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所需,以
詐術騙取財物,對他人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並破壞交易信賴,兼衡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偽造文書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考量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詐得金額,及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鐵工,但不穩定,一天收入約1,500元,經濟狀況不太好及無需扶養他人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6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被告所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得利罪,既屬刑法分則加重之獨立犯罪類型,最重法定刑度則為有期徒刑7年6月,已非屬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刑法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不符,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犯罪所得即「星城Online」網路遊戲點數4萬6,740點未扣案,相當於價值4萬6,74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附表1編號星城帳號暱稱認證門號1無限開牌00000000002虎年一定旺00000000003五年級 紀又山 00000000004yskyy00000000005藝合賺啦00000000006sssssggghh00000000007神賜的榮耀200000000008必須帶點綠00000000009怪隆冬滴000000000010輸到沒有錢打0000000000附表2編號訂單ID點數備註1MM5YVMK70V1140點1點價值新臺幣1元。2MM5YVMM1TD1140點3MM5YVMKB401140點4MM5YVMQVDL1710點5MM5YVMNJJN570點6MM5YVMK4XB570點7MM5YVMNKW3570點8MM5YVMJ0G9570點9MM5YVMM4DS1710點10MM5YVMLW671710點11MM5YVMZNZ7570點12MM5YVMVMLM1140點13MM5YVMQZ2M570點14MM5YVMVK7Y1140點15MM5YVMVGMD570點16MM5YVN16XT570點17MM5YVMZS2H1140點18MM5YVMXJH81710點19MM5YVMVQQK1140點20MM5YVMYHF31140點21MM5YVMZKFB570點22MM5YVMVHN0570點23MM5YVN1MHJ570點24MM5YVMZLYN1140點25MM5YVN1SXX570點26MM5YVN0G3V570點27MM5YVN06B01710點28MM5YVN111Y1140點29MM5YVN1602570點30MM5YVN0D14570點31MM5YVN1HVW1710點32MM5YVMVV131710點33MM5YVN193F570點34MM5YVN0TZF570點35MM5YVMXN4Y1710點36MM5YVN0MFG1140點37MM5YVN1V78570點38MM5YVN1NJF1140點39MM5YVN0HBV1710點40MM5YVN0S98570點41MM5YVN0F64570點42MM5YVN0X2Y570點43MM5YVN1BDJ1710點44MM5YVN186B570點45MM5YVN0ZM5570點46MM5YVN13HN1140點47MM5YVMYL8V570點48MM5YVN1WMJ1140點總計46,740點相當價值新臺幣46,74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