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 陳光彩 上列上訴人與 張五益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8,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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