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潘秀雲 被告 林宏勝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宏勝即 林永倉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萬肆仟 陸佰貳拾玖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