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許條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中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1,5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