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政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8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壹包(含與第二級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其中大麻花驗餘淨重零點貳陸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員警於民國107年8月15日16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黎明路2段交岔路口,查獲被告倪政暐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及大麻案件,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淨重0.265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8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大麻花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有該院107年10月3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453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7年度毒偵字第3810號卷第17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花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