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
度促字第二○八七八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以南院 慧民旺 九五南簡字
第一○八六號函裁定命原告於文到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七百五十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四日送達原告,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
一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