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道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道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