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8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04號原告甲○○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達明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蔡玫芳